您好,welcome欢迎来到一砖一瓦!!!
登录   |   注册
 山西  
官方电话:400-998-4988
请选择需要切换的城市

其他分站陆续开放中,敬请期待...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 行业资讯
住建厅明确!5月起,这些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

2023-04-17 19:52:35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各省市住建部门,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2023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达标负首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配备二级造价工程师,落实过程结算制度。


第六条:

施工管理机构应设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二级造价工程师等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二级造价师主要职责:负责施工、分包等合同管理,施工图预算和投标报价编制,落实过程结算制度,开展工程材料分析,复核材料价差和工程量等工作。

3、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4、实名制。

  • 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除资料员和二级造价师外)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 工程完工后,经过申请同意,解除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考勤绑定,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方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5、处罚: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备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近两年,13省市相继发布新版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各省市《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文件


序号文件名称印发日期
黑龙江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0日
安徽

《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2年9月27日
重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渝建标〔2022〕18号)

2022年6月28日
江西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6月7日
天津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编号:DB/T29-300-2022)

2022年5月23日
山西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能工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2022年5月12日
西藏

《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0日
湖北

《湖北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试行)》鄂建文〔2022〕12号

2022年4月15日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2〕2号)

2022年4月7日
辽宁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配备标准(试行)》(辽住建安〔2022〕18号)

2022年3月25日
海南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琼建管〔2021〕281号 )

2021年12月14日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及履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10日
湖南

《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造价工程师相关规定


01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02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工程造价最终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后签字、盖章,并由造价咨询企业加盖企业公章。


03

2021年12月3日,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发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企业加盖企业公章,由编制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人、审核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上一篇:4月14日,住建部发布6条标准公告

下一篇: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于2023年3月1日实施

一砖一瓦科技有限公司  2013-2022●Privacy Policy一砖一瓦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苏ICP备17047090号-7

总部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5号楼1楼102室  座机: (025)52363291

在线咨询

预约报名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请填写真实业务信息,课程顾问专家将在24小之内与您 取得联系,TA将为您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解决方案